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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
1、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,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、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、经济补偿金发放数额和职工档案等材料。
2、失业人员凭单位出具的《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》和本人身份证及一寸照片3张,在10日内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失业登记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应填写《失业保险金申领表》,就业管理服务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,内容包括: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档案材料是否真实可靠、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、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。
3、经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合格的失业人员,凭《职工失业保险手册》从登记次月起按月到就业管理处领取失业保险金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应由本人在每月10日至25日(法定节假日除外)到市就业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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